.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镇 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交通 水利。质量技术监督 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条,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第一百二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机构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 应当书面告知市建设局.第一百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 的 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将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检查之日起或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 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和信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