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建实施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十二条.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 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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