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一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二、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三,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各类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条,自治州 县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驻自治州,县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内设相关工作小组 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排查和综合性评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救援物资.资金,项目的监管 规范接受救援、捐赠.对口支援工作.自治州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合作与交流 建立共同联防机制 第八条 自治州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和突发事件有关现况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谣言,传言、应当及时公开澄清事实 消除不良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和保护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第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 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