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 0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 酒店,4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 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医疗卫生机构 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