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中标单位有将工程建设项目私自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山西省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行为。由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要认真监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权益受到侵犯的 由同级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指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招投标活动由不具备法定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条件不具备擅自组织招标的.应当履行招投标而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应当入市交易而在场外擅自发包的,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承包商。代理机构的责任,指定招投标代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年内不准其参加本市的任何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决算时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的.无特殊原因审定误差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结算、验收和决算的。或未经验收违规交付使用的 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进行最终结算.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 不按有关规定答复的,按照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