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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离石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保证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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