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 城市防灾等问题的 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七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 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第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 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 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五 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第二十条 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 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第二十三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 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