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 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 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 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 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 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 石 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 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 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 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 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 堤炕上取土 挖洞,扒堤、建窑 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 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 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 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 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 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 建昌县 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