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 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 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 杞柳 荻柴和树木 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 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 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 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一时达不到标准的 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 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 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 埋坟 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 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 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 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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