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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 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 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 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 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 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 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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