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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 市 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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