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根据三明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 家庭结构。人口及土地供应等因素、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多层建筑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建筑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