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九条 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 废气 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条.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牧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第二十一条,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鼓励农牧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药品 禁止经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灭虫、灭鼠药品,第二十二条。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第二十三条,各城镇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垃圾堆放场 实行垃圾回收填埋制度,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各地举办赛马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或开展旅游事业.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防止,白色污染 和水体污染,第二十四条 专业从事牧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牧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第二十五条.因受污染而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区域 应划为污染整治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污染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由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