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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 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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