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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 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 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 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 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 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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