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 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 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 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 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 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 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 沿线受益车辆 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 市 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 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