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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助.PPP.民办公助,奖补结合。群众自筹等投入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向农田水利建设倾斜、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给予适当补贴 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补为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奖补机制。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镇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村级水管员等农田水利服务组织建设。第二十七条,镇水利服务机构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科技推广,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其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抗旱服务队,供水维修队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其在节水灌溉.抗旱服务.设备维修、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养殖 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改善自身经济条件 提升服务和发展能力、第三十条.建立完善村级水管员制度。明确水管员职责、建立健全村级水管员绩效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等信息 提高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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