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第六条,光伏列阵支架 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 2米 灌木平均高度。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 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如柠条,玫瑰 连翘.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 栽植密度为1,3、每亩220株、第七条 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 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金叶榆、榆叶梅、连翘,卫矛等为主,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第九条。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三 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