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 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 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 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 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 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 人。工程 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 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 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 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 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