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 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 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 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 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 第五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