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 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 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 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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