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月19日.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第三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决定事项,负责市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筹协调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情况下,各自按中标价2,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 县。市、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保障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专项支取 统一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程序 一 依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二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核定表,并向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出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启用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用程序、一。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拖欠原因和拖欠人数.拖欠数额进行核实认定、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上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三、联席会议决定启用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填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表,持、申请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工资认证单、和施工.劳务,合同。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手续.四 凡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监督发放。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拒不办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或者拒绝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的.劳动监察机构可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直接办理启用手续。并根据农民工提供的有效证据监督发放拖欠的工资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足办法.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启用数额等额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补交保障金认定手续。向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程序。一,建设项目竣工后,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收到申请后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二、公示期满后无农民工投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审批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报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四 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申请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还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发放 中标通知书、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未按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从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补足.招投标管理部门暂停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审查.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验收。发证及资质年检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警告,直至注销相关开发资格。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取消该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资格,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相关评估手续 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等手续。第十五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的接待调处工作,第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第十七条.公安部门要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涉嫌逃逸,诈骗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恶性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快捷审理.优先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