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村公路规划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对人民群众需求迫切,社会资本充足.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提高等级、优先安排、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市、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编制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程序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后执行,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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