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环境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 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 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 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绿色保护、由分包市。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 全程服务 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 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 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 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 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 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 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 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强揽工程,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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