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保障房先租后售第十四条,保障对象承租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满两年后、可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可以一次性购买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分期购买,购买价格为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付清全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给予5,优惠。第十五条,承租人分期购买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个人首次购买份额不低于60,经批准后.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并缴清个人出资部分、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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