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 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 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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