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