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过程监管。第十二条.示范工程施工开始前。项目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示范工程简介及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展示牌、有条件的应建设样板房,展示关键节点详细做法,第十四条.示范工程所在市。县。市 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管 对节能保温、建筑门窗 气密层构造.空调新风设备等关键节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适时组织抽查,第十五条,示范工程装修前、项目单位应提前2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整体气密性,风管气密性。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缺陷等专项检测 检查.检测结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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