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及受理 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 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