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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