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 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 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 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 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 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 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 市、区政府应加大对管廊工作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融资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 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