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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示范项目的核实和管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补助到位的,资金要追回.第十五条、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认真核查相关资料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及时拨付。对于市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超过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量不再增加,统一适当降低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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