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 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电力。通信 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 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 文化 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 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