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 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 市,区 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 市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 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