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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村民生产生活补偿安置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需要.其中60、以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 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扣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使用、按照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第三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租 转让和转租,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 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依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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