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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