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库移民信访工作导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信访管理工作,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秩序、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移民信访工作,是指在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移民群众采取走访。来信。电话等形式向各级移民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移民信访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吉林省信访局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 实施细则 等政策 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移民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行首办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 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对当地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当地移民群众的信访接待、处理和答复工作,第二章、信访工作办理 第五条 移民群众来访。应到移民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移民群众来访 移民机构应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好接访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市、县.市。区,移民机构应做到能答复的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 15日、内给信访人出具。移民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告知书 并在规定期限.60日、内给予答复.信访人对市,县.市 区,移民机构答复意见不服,应在下达答复意见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不越级上访的原则.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信访人对当地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 复查意见,不服 应在.复查意见,下达期限、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第六条,移民机构应对移民群众来信.函,按照受理范围.认真做好登记,在规定期限,15日 内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自接到信。函、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60日 内做好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上级转来的移民信访函件、应高度重视。按照上级部门转办意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转来部门、第七条,移民机构对于移民群众的电话咨询,或其他形式的上访事项、要做好记录 按照受理范围、认真调查处理 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移民机构对于移民群众的工作意见,建议,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登记。积极研究采纳、第九条,移民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对群访,缠访,闹访、滞留的。通知属地劝返接回 对行为过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聚集滋事的、应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第三章、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条。未经当地移民机构受理。又未到当地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复查的 上级移民机构不予受理,市 县,市 区.移民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办理期限内、或是对市。县 市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 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期限内的,上级移民机构不予受理,对市 县,市。区、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复查、复核意见,下达期限、15日。上级移民机构不予受理、当地移民机构已经调查处理.又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复查终结 的.上级移民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当地移民机构已经调查,或履行程序,又经跨区域 跨县或跨省。移民机构调查认定,或经上级移民移民机构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对于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之前,2006年6月30日、已经、农转非,的水库移民群众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通过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市,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到有权处理部门办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第四章。信访工作督办.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移民机构及信访干部对移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恪尽职守.秉公办理 下列行为省级移民机构将进行信访工作督办。一 移民来信来访工作推诿敷衍.应该受理未受理的,二。未严格按照移民政策和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三 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五 以上行为造成移民群众越级上访的。第五章、信访工作奖励与问责、第十五条 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移民信访工作纳入当地移民政策落实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建议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移民信访干部应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更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七条.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移民机构要每年末向省级移民机构报告信访工作落实情况,遇有突发性事情应随时上报.第十九条.本导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