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 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 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 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标、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该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第八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三 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四.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地下水限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应当限期封停,第十一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第十二条.承建开发地下水凿井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其监督下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第十四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竣工后,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及其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经验收合格的 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七条.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人工河湖注水,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大型用水企业,不得开采地下水、第十九条。开发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的应当严格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地源热泵应当采取闭路循环技术,第二十条 加强湿地的规划和建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 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第二十一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一,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四.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水区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废弃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取水工程所有人及时填埋取水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