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引水渠道 取水口。水源 井群 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坑取土,禁止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 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禁止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公共供水设施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 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水表井维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计费水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供水,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取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将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方案.报经城市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费用从城市建设费用中列支。第四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城市专用消防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管材,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执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及故障抢修任务时,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