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 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 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商政,200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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