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 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标志牌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