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二 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 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第十二条.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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