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 危险化学品目录 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