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四 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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