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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并网调度管理,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已并网的自备电厂,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第十九条。对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服务 并报所在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所发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除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自备电厂并网。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并网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并网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电压曲线、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 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第二十一条,自备电厂应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按照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 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 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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