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 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渠和湿地等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第四条。城市河道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城乡规划中划定。河道蓝线应当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划定城市河道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统筹考虑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 实现水系畅通,功能协调、景观和谐。保障防洪.排涝安全和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二,与同阶段的城乡规划深度保持一致。并与同阶段流域防洪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相衔接.三,管理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城市河道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 确实需要调整城市河道蓝线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城乡规划、第八条。在城市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河道整治 绿化防护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的工程建设、二 严格限制改建、扩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三.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改善、第九条 涉及城市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确需占用河道的,必须按管理权限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河道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在城市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河道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 占用城市河道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域安全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四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五。擅自圈圩、打坝 六、其它对城市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河道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城市水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及时纠正违反城市河道蓝线实施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权限.加强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控制与管理 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城市河道蓝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河道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禁止性活动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区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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