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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