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设计主要包括哪些?
这期和大家一起捋一下通风系统的设计,通风系统主要包括平时通风,防排烟,事故通风,灭火后通风。车库通风系统、厨房通风系统、柴发通风系统、变配电室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都已经有专门的文章写过,这里不再赘述,有需要的智友可以翻看之前推送的文章。下面只说说平时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和灭火后通风系统。
平时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一般房间宜首先利用自然通风进行通风换气,但下列情况应设机械通风:
1 散发大量热、湿;
2 散发烟、臭味等有害气体;
3 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
4 人员长时间停留房间没有可开启外窗时,必须设置机械通风:
一、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民用建筑自然进排风系统的空气流速可按下表确定:
自然进排风系统的空气流速(m/s)
二、机械通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要求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如厨房、洗衣房、汽车库、变压器室、蓄电池室和柴油发电机房等。
2 散发大量余热、余湿和臭气等有害气体的房间,不应与一般房间合用排风系统, 当确有困难必须合用时,必须采取防止有害气体进入一般房间的控制措施。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4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5 排除有害气体管道的室内段宜为负压。
6 当一般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温要求时,应设置降温或加热设施。
7 机械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 且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3)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低于2m,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4)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有关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的排放要求和标准, 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5)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6)机械通风和空调风系统内的空气流速可如下确定:
风管内空气流速可按下表的数据确定;
风管内风速
其他部位可按下表确定。
机械通风系统的空气流速(m/s)
注: 计算各种风口风速时,应考虑百叶、隔栅等对风口面积的遮挡,其遮挡率应根据风口构造确定,当缺少资料时,百叶风口可按遮挡率为50%计。
8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人员所需新风量计算
2)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时,通风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L——通风换气量(m3/h);
Q ——室内显热发热量(W);
tp——室内排风设计温度(℃);
ts——送风温度(℃)。
3)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湿和其他有害物质时,应通过余湿量、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和送排风含湿量差、含尘浓度差等,以及房间有害物质的允许值,通过平衡计算,或根据有关规范和技术措施提供的换气次数确定所需通风量。
4)局部排风量宜按排气罩口面积和所需风速计算确定。
9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1)应首先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进行自然补风。
2)当自然补风达不到要求时, 宜设置机械补风(送风)系统。
3)每天运行不超过两小时的机械排风系统, 可不设机械补风(送风)。
4)人员停留区域和不允许冻结的其他房间,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冬季宜进行加热, 并应满足风量和热量的平衡要求。
5)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室外新风计算温度:
一般应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夏季为消除余热计算通风量时,新风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0 仅用于消除室内余热的通风系统, 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注:室内温度设定过低,一般需人工冷源降温;如采用直流系统,低于室外温度的室内空气不回收,不利于节能;因此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灭火后通风(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
1 气体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可按每小时5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排风管不能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
2 干粉灭火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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