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建 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按照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十八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 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 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在空中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旧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自弃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管线 杆体,箱体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或者弃用后不按规定拆除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 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违反前款规定的 进行劝导 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 应及时修复。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 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 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 公园、绿地 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 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补装。更换或者正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 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 时间行驶.并采取严密篷盖,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原状、并进行验收。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 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对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镇容貌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限期维修 翻新或者更换、逾期未维修,翻新或者更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 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 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 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 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设置的期限.区域及公益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 广场等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伪造证件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查处,第四节,城镇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 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 筑物的安全.第三十八条、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 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使用城镇照明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