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委二。三年十二月十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 针对原规划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现公寓式酒店 含产权式公寓酒店,时权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带有居住功能公共建筑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杭州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经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公建配.套用房 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二,凡房地产市场推出的各类土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三、今后出让的地块中 除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为重要地段并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外 允许建设可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一,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二,公建建筑项目不得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范其用词.避免误导消费者.三.单元式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四,公共建筑房屋产权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五,对上述项目、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管理部门应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四.允许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公寓或写字楼 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一,具有独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 公摊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类配套设施具备独立计价计量条件。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明确产权 使用和管理性质,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经营管理和提供物业配套设施等月良务工作,五。物业管理应按有关政策执行。五 本意见颁布之前已经方案批复批准建设的类似公寓式酒 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个研究处理,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