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绍兴市区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传承真实的历史信息,保存完整的街区风貌、提升街区环境品位。根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越子城.鲁迅故里。书圣故里.八字桥.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等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街区内市容环卫,城市规划 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有关环境保护.店外无照商贩及侵占人行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历史街区保护办公室等相关保护机构负责做好历史街区的有关修缮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建设 环保 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和管理历史街区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历史街区的一切行为.第六条,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在 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总体框架内 按照各片区的详细规划,分块分步实施。第七条 历史街区内的房屋由保护机构统一负责进行修缮.修缮过程中。保护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签订合同 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修缮涉及的费用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 分别按政府补贴55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45,的比例确定。第八条。历史街区内的房屋修缮以不腾空作业为主、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腾空的,经保护机构同意 可按有关规定向被安置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历史街区内因市政设施.环境配套.使用功能调整等.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腾空搬迁的 其房屋安置和补偿标准参照,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历史街区内的公有房屋,含单位房 和私房经统一修缮后。其日常维护工作由各自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如需自行维修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维修手续,有关房屋的保修责任由房屋修缮合同规定的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历史街区内的电力 电信 有线电视,自来水、排污,路灯等公建基础设施的保护改造.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有关各方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历史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文物保护点,的保护维修.按照,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历史街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批准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二层以下 檐口高度不超过5。4米。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下 檐口高度不超过8,5米。属于保护,修缮。保留类建筑保持原有高度 新建建筑应延续绍兴传统文脉。以黑,白、灰为主色调,禁止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琉璃瓦等现代材料作为外装修.第十四条。历史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招牌的形式 色彩.体量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与所依附的建筑物立面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街区传统风貌.损害市容市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生活。危及建筑物安全。凡设置在同一路段.同一建筑物相连或相邻的店面招牌,在高度 造型,规格.色彩等方面应比例适当。和谐统一,店面招牌实行一店一牌 应在建筑物底层门楣或檐口以下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立面贴墙敷设.严格控制建筑物上竖牌等其他形式的招牌设置。第十五条 店面招牌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店面招牌的养护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应及时整修 加固或拆除 第十六条,店面招牌的设置应于办理相关手续后2个月内完成、逾期未设置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店面招牌的设置期限为 一般固定式不超过2年。活动式 彩旗。不超过1年,期满需要延长设置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历史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做到定时定点保洁,保持街区环境的美观整洁和河道卫生、第十八条,历史街区内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消防意识,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禁止在历史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历史街区内禁止机动车辆进出、停放.第二十条,违反历史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绍政办发,2002、139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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