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 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 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 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 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 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 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 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 应不小于4 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 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 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 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 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 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 含撤渡建路,以下同 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 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 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 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 5米 撤渡建桥接线 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 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 市.区 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 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 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闽交建.2009.10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