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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 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二 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 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及审批.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 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第十条、接线工程 含安全设施 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 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第十一条 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 通航水域内 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三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 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 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 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 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 闽交规,2014 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 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 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 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 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 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 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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