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利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及设施适用本规定.本市客运码头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南港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物流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水利.质量监督等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不同功能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港口安全评价等 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港口岸线建设投资强度每米不低于30万元,使用陆域的 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 省,市相关规定、第八条。港口的功能要布局合理.其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不低于200米,港口的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第三章。建设要求及标准第九条,港口项目的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 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间等 港口仓库和堆场宜与前方泊位相对应,港口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的管线外,其他码头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第十条、港口水工设施宜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形式.装卸液态货的除外 港口泊位布置宜采用顺岸式、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在进入港区的道路上建设门楼,悬挂单位标牌,企业内部环境整洁、地面平整硬化,清洁卫生.第十二条。散货堆场应采用钢结构大棚覆盖.檐口高度不小于6米。周边应设置不低于60厘米的隔离墩,将堆场与港口内部道路有效分隔 第十三条,生产用池 坑 沟等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港口前沿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进行生产的港口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采取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音设备,第十四条。保持港口安全通道畅通,标记明显。工具、材料,货物堆放整齐 并有醒目标志实行定位.第十五条.港口应配置防撞缓冲设备 系船设备及装卸,运输等现代化.专业化的设备、设施,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散货港口应配备堆取料机 吊机、装船机、卸船机 牵引车等机械设备,散货装船作业不得使用车辆向船舱直倒的方式、易起尘干散货装卸船作业应采用连续性装卸设备,干散货港口的堆场 落料口 转运点等位置应建设喷淋,收尘器等抑尘设施 不能洒水抑尘的易起尘散货、应实现全封闭储存 装卸和运输。皮带运输机廊道应当封闭,有集装箱码头的港口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机 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等,港口进出口通道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通过导流沟槽与沉淀池相连.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或排放,第十六条 港口作业前。应检查生产设备 设施状况,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作业现场流动机械应实行定置管理.完成作业后应进行设备、设施清理并归置原位,港口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性能完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格证.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有合格证件。大型起吊设备应统一着色、第十七条,在港口前沿,储存场所 仓库、卡口等安装摄像头,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视频监控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第十八条、港口项目应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工程,绿地率控制在10,15,范围内、场地周边应采用灌木等进行绿化隔离、场地内要确保排水通畅,污水需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整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辅助装卸生产人员 货运业务人员。生产调度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等.并制定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员工行为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制度重点内容应在港口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条、建设完成的港口码头项目均应参照本规定实施达标整治。对落后的设施、设备应予拆除.并加大投入配置先进的设施 设备.加强管理和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第四章 建设流程第二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依据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的港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 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 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 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 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